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7日表示,證監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之前的辦法在2014年11月修改過一次,進一步規范重組上市行為,即借殼上市,此前的修改關于資本市場并購重組的政策精神,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對于規范重組行為發揮作用,但是,市場不斷對監管機制提出挑戰,特別是股市異常波動出現了一些問題。
鄧舸指出,本次修訂旨在給炒殼降溫,繼續支持通過并購重組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在加強信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做出修改。
五個條款三方面內容,一是完善關于重組上市的認定標準,扎緊制度籬笆,參考香港成熟經驗,細化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標準,完善購買資產規模的標準,明確首次累積原則期限。
二是完善重組的配套監管,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東和新進的 股東公開承諾股份鎖定36個月,其他新進入股東鎖定期從原來的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三年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一年內被交易所 公開譴責的,不得賣殼。
三是強化了獨立財務顧問、資產評估等機構在重組中的責任。